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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知识点二

时间:
2020-11-26 09:39:43
作者:
廖老师
阅读:
来源:
山西教师资格网
  【导读】对于教师资格证考试来说,知识点是老师命题和考生备考的依据。因此,山西教师资格网将中学教师资格证考试的笔试都整理了起来,今天的这篇知识点就是中学教师资格笔试考试的《综合素质》知识点。

  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字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

  健全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

  以农村教师为重点,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完善制度政策,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教。积极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完善代偿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当教师。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十九条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四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或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1】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2】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学生自杀、自伤的;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3】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爱国守法”

  每个教师需要知法守法,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爱岗敬业”

  没有责任就办不好教育,没有感情就做不好教育工作。教师应始终牢记自己的神圣职责,志存高远,在丰富的教育实践中履行自己的光荣职责。

  师德的灵魂——“关爱学生”

  教师必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教师的天职——“教书育人”

  教师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做到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为人师表”

  教师要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在各个方面率先垂范,做学生的榜样,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影响学生。要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教师专业发展不竭的动力——“终身学习”

  终身学习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教师职业特点所决定的。教师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结尾】以上就是山西中学教师资格证笔试考试科目——《综合素质》的知识点,如果考生想要了解其他教师资格面试、笔试知识点,或其他山西教师资格问题,可以点击或收藏山西教师资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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