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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西晋中市教师资格认定公告(面向社会)

时间:
2019-02-26 16:38:58
作者:
邹老师
阅读:
来源:
山西教师资格网
  为做好201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省教育厅2015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范围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规定的学历等条件,具有晋中市户籍、或在本市工作、或驻晋中高校应届毕业生,均可在晋中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今年暂不受理以下教师资格的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申请两种以上教师资格。

  二、学历要求

  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分别具备幼儿师范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中: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高中毕业学历和其它非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为不合格学历。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学历按照《教师法》的规定执行。

  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的确定

  凡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标识为“××教育”的师范教育类人员可认定为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凡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未标识为“××教育”的其它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需提供录取时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签章注明学生为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录检表”。

  四、体检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修订)》(晋教人字〔2005〕19号)执行。申请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由户籍(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体检。晋中学院、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体检。

  申请教师资格人员需在教师资格体检表中的“既往病史”一栏中如实填写,体检中如出现心脏、肝、胆、脾、肾项目异常和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必须进一步做心电图、B超、胸片等相关项目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查。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

  五、普通话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

  六、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要求

  申请认定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含应届毕业生),需提供相应层次学历教育在学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合格成绩单(以申请人的档案记载为准)。

  申请认定高中教师资格的人员,其前期学历为师范教育类专科毕业且在学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成绩合格,后取学历为本科毕业,可认可其师范教育专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

  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教师资格的人员(含应届毕业生),须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未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非师范类教育毕业人员(含参加山西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过渡考试的人员)、在学期间未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含应届毕业生),拟申请认定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均需提供由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印制、各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教师资格教育理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

  七、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要求

  申请认定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含应届毕业生),需提供与所申请教师资格种类相一致学段的一线教学实习成绩(以申请人档案记载为准)和教育教学实践(实习)表。

  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教师资格的人员(含应届毕业生),须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未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非师范类教育毕业人员(含参加山西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过渡考试的人员)、在学期间缺少教育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含应届毕业生)及后取学历人员,拟申请认定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均需提供晋中市教育局颁发的与所申请教师资格相应且在有效期内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证。

  八、应届毕业生的认定

  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在临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在学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单、教育教学实践(实习)表和其它申请材料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教师资格。

  应届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及在学期间未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和在学期间缺少教育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需提供由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印制,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和晋中市教育局颁发的与申请教师资格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证,或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同时还需提供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以及其它申请材料,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符合认定条件的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教师资格。

  九、网上申报流程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务于2015年5月25日—29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网上报名,网上审核通过者,于2015年6月2日—5日进行现场确认(具体见附件1)。

  各县(区、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自行确定现场确认地点,须在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予以公告。

  十、申请人员现场确认提交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网上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打印一式两份(封面工作单位处加盖单位印章)并在承诺书签上本人姓名。

  2.《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须有填写人签名、单位盖章)。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下载《思想品德鉴定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填写。

  3.《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1份。登陆山西省教育厅政务网下载《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并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提交本人体检合格表原件。

  4.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需将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纸上)。

  5.非应届毕业生,户籍在晋中市各县(区、市)的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籍不在本市的,提供本市工作单位证明原件。

  6.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后取学历者应提供考生登记表或山西省成人高校录取新生名册(由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签章)、学业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后取学历材料不全和以开放式网络教育形式取得学历者必须提供由山西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应届毕业生应提供所在学校学籍部门统一出具的应届毕业及学历证明原件。

  7. 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在学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单及教育教学实践(实习)表;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本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本人与网上报名照片一致的正面免冠1寸照1张。

  10.申请人所有个人材料的复印件应复印或缩印到A4纸的正反两面。材料不齐全或有异议者,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齐,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必要时,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要求申请认定人员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十一、工作要求

  1.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学习《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山西省教师资格制度细则》、《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认定条件、程序和权限等进行认定。严禁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缴所发证书。遇到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性的问题要及时向晋中市教育局人事科请示、报告,慎重处理,不得擅自突破政策规定。

  2.各县(区、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具体事项,提供信息资料,答复咨询,加强宣传、组织和培训,保证网上报名、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3.各县(区、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对其提交的有关材料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要仔细甄别学历证书的真伪,防止假学历证书和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学历蒙混过关。特别强调高中毕业和其它非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4.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要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执行,申请人要认真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附件2),连同其它材料交到户籍所在地县(区、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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