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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山西太原市教育局中小学幼儿园认定教师资格通知

时间:
2019-02-26 17:00:19
作者:
邹老师
阅读:
来源:
山西教师资格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7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幼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晋教师〔2017〕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7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教师资格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取得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太原市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暂不受理以下教师资格的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以1至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

  二、认定教师资格种类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

  同一申请人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类型、一个学科的教师资格。

  三、认定教师资格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我省相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四、认定教师资格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一)学历条件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本科学校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普通话水平标准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申请语文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三)体检要求

  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和《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修订)》(晋教人字〔2005〕19号)执行,体检结论为合格。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见《太原市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体检工作安排》(附件4)。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按照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规定参加体检。

  (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要求

  1.2014年及以后入学的申请认定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根据《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实施办法》,需参加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2.2014年以前入学的申请认定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往届毕业生,根据《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实施办法》,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在学期间修学教育学及教育心理学成绩单、教育教学实践(实习)表和其他申请材料向就读学校(往届生可选择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3.应往届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同时还需提供思想品德鉴定以及其他申请材料,向就读学校(往届生可选择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4.非应届毕业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可凭学籍证明和前合格学历,并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以及其他申请材料,选择在户籍所在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五)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的确定

  凡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标识为“××教育”的师范教育类人员可认定为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凡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未标识为“××教育”的其他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需提供录取时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签章注明学生为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录检表”。

  五、认定教师资格程序

  (一)网上报名

  2017年太原市申请中小幼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时间为:4月24日至5月12日。请申请人在报名时间内7:00至24:00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具体操作要求见《太原市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须知》(附件2)。

  太原市及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二)现场确认时间及地点

  1.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师范教育类应往届毕业生现场确认时间:2017年5月17日至2017年5月19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8:00。

  现场确认地点:太原市财政金融学校西校区(羊市街19号)

  2.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并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现场确认时间: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5月26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8:00。

  现场确认地点:太原市财政金融学校西校区(羊市街19号)

  3.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按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及地点参加现场确认。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须于5月底前完成现场确认工作。

  (三)现场确认提交材料

  申请人在现场确认时应向认定机构提供如下材料,各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网报后生成,正反面打印,一式2份)。

  2.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和复印件。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的需提供户口本(本人页)原件和复印件,在人事关系所在地申请的需提供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合同和缴纳社保证明)。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当次有效)。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鉴定意见,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由所就读学校(院)院系提供鉴定意见,非在职人员应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提供鉴定意见。

  4.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以下三个材料之一:

  (1)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的关于本人学历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申请人自行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系统打印)。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

  (2)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

  (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的申请人提交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自行打印的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7.符合师范生条件的申请人提交在校期间修学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成绩单、教育教学实践(实习)表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其他申请材料。

  8.《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见附件5,正反打印)原件(需在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且当次有效);《山西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见附件6,正反打印,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用此表)原件(需在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且当次有效)。

  9.申请人近期同一底版1寸红底彩色相片1张(需与网上报名上传相片为同一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

  10.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应复制到A4纸上,并将原件(证明)和复印件分别按以上顺序整理。

  (四)体检

  体检收费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体检具体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详见附件4。

  (五)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出认定结论。

  (六)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六、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认定条件、程序和权限等进行认定。

  2.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公开信息,耐心答复咨询,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要加强宣传,保证网上报名、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3.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证书申领与发放要求,核实证书发放数量,监督证书发放过程,减少耗损和留存,杜绝流失。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要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执行,各认定机构在申领教师资格证书时一同上报需补发换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数及《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复印件(加盖认定机构公章)等其他材料,认定机构和申请人要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附件7)。

  4.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守工作纪律,加强对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性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慎重处理,不得擅自突破政策。

  5.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将认定工作时间安排提前报市教育局人事处。各县(市、区)认定工作须于2017年6月30日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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