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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山西高平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时间:
2019-02-26 17:04:29
作者:
邹老师
阅读:
来源:
山西教师资格网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7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幼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度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户籍或人事关系在高平市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暂不受理以下教师资格的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由作弊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以1-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

  二、认定机构

  户籍或人事关系在高平市,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高平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所在地)。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三、认定时间、流程和要求

  教师资格认定实行网上报名的方式, 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网站报名,网上报名成功后,申请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到现场确认。未按规定时间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一)网上报名

  1、网上报名时间:2017年4月24日至5月12日。请申请人在报名时间内7:00至24:00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报名。

  2、网上报名流程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网上申报(其中,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的申请人从“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报名,其他申请人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

  (2)请申请人根据系统提示,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认真核对,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请用PDF阅读器下载后用A4纸双面打印,本人在指定处签名);

  注意:网上填报内容应和身份证、毕业证、普通话证上信息一致,尤其是毕业院校、专业和认定教师资格证科目,请在分类里认真查找选择。

  (3)报名结束以后,请点击“退出”关闭报名页面,以免信息被他人更改,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2017年5月15日-5月18日;

  2、现场确认地点:

  (1)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现场确认地点在高平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高平市康乐东街),联系电话:2268923 18835616959。

  (2)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现场确认地点在晋城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

  地址:晋城市建设路363号(市实验中学旁)市教育局205室联系电话:2066206

  3、现场确认要求:

  申请人应携带以下资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请用PDF阅读器下载后用A4纸正反面打印),并在个人签名处签字。

  (2)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和复印件。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的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在人事关系所在地申请的需提供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聘用合同和缴纳社保证明)。

  (3)符合相应条件的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以下三个材料之一:

  ①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的关于本人学历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申请人自行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系统打印)。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

  ②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

  ③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非应届毕业生未能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人员,请提前到山西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学历认证。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本科学校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原件1份(必须正反规范打印,不允许改变原版本格式)。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和《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修订)》(晋教人字〔2005〕19号)执行,体检结论为合格。

  申请认定幼儿、小学、初中教师资格人员请到高平市人民医院或高平市中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表中由个人填写部分必须如实填写;所有体检项目必须由体检医生和主检医生填写结论并签名;体检结果(合格或不合格)必须由体检医院填写并盖医院公章和主检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方可有效;体检表不规范的不予确认。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申请语文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6)《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1份(当次有效)。

  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鉴定意见,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由所就读学校(院)院系提供鉴定意见,非在职人员应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提供鉴定意见。

  (7)全国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材料或师范生申请材料。

  ①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的申请人提交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自行打印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②符合师范生条件的申请人提交在校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单(加盖院、系公章)、教育教学实践(实习)表和其它申请材料原件、复印件(复印件上写清复印时间,复印人签字,加盖管档单位公章)。

  ③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要求

  2014年及以后入学的申请认定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根据《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实施办法》,需参加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2014年以前入学的申请认定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往届毕业生,根据《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实施办法》,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在学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单、教育教学实践(实习)表和其它申请材料向就读学校(往届生可选择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应往届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同时还需提供思想品德鉴定以及其它申请材料,向就读学校(往届生可选择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非应届毕业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可凭学籍证明和前合格学历,并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以及其它申请材料,选择在户籍所在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8)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正规证件照片,照片宽114像素,高156像素,文件大小不超过20k,jpg格式),用于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报名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

  (9)所有复印件请统一按顺序缩印在一张A4纸正反面(A4纸左边留出2.7cm装订区域)。

  (三)其他

  认定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结论。根据认定结论,在教育部全国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认定数据确认和证书编号,向认定合格的申请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证书应使用系统规定软件打印,确保证书签发日期、资格种类和持证人基本信息等与认定系统中的信息完全一致。

  认定合格人员根据认定机构通知,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应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工作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我市认定工作相关政策规定及本机构认定的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并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相关通知、公告及时上网,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

  (二)严守工作纪律。工作要认真细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认定条件、程序和权限等进行认定。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追缴所发证书。遇到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性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慎重处理,不得擅自突破政策规定。

  (三)规范证书发放和补换发和因更正信息申请重发流程。

  1、证书发放过程中减少耗损和留存,杜绝流失。证书申领与发放均以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已生成证书编号的数据为依据。

  2、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要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执行,如实补换发。

  3、因更正信息申请重发,申请人需本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原始申请材料及所更正信息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市认定机构逐级审核,报省教育资格认定中心审核同意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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